十三、評核執行方式:
(一)由評核機構通知受評核監測機構接受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
(二)監測機構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於十日內準備評核書面文件清單
資料(如附件一),送交評核機構,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三)評核機構依書面審查結果及監測機構規模、性質,抽選第二階段
實施現場評核之監測機構,並視評核需要通知受評核監測機構。
(四)由評核機構指派評核人員組成評核小組,前往受評核監測機構及
其接受事業單位委託執行作業環境監測場所進行現場評核。
(五)評核人員於執行現場評核作業時,受評核監測機構必要時應指派
主管人員會同。
(六)評核人員於執行書面資料審查及現場評核時,得就審查及評核之
項目,要求受評核監測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七)評核機構於進行評核時,應依評核指標(如附件二)評定分數,
並應於完成評核後,製作評核報告陳報審定小組審議。
前項所定現場評核,必要時得由職安署洽請勞動檢查機構會同前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