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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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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
    條規定之防爆電氣設備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推行型式檢定制度,採部
    分經費補助及技術輔導方式,以協助企業改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
    ,有效預防電氣火花引起之火災爆炸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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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
    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且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
    助之國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之中小企業使用廠(以下簡稱使用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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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招標程序規
    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初審核轉及使用廠輔導等執行事
    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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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經費用途,為補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
    具有依法完成型式檢定及資訊申報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之防爆電氣
    設備;補助額度每一臺設備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十,不含安裝費用;
    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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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使用廠之同一臺防爆電氣設備,均以補助一次為限,
    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並以未接受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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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使用廠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一
    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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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不受前點期間之限制。
    前項經費預算,因立法院審查當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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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為提供防爆危險區域劃分、防爆電氣設備選用、安裝及其他技術
    諮詢服務事項,廠商得於前二點規定期間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輔導
    ,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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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實施輔導之費用,已由本署編列計畫經費支付,受委託機構
    不得再向廠商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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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申請案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
    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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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
        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
        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
      ,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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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三),並檢
      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成果報告表(附表五)、補助款領據及
      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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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辦理補助申請之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得設置中小企業安全
      衛生設施改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
      指派及邀請具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
      至五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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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出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
      。經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
      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
      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署,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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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
      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
      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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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料內
      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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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