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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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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
  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廣泛,主
  要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規定辦理
  新進、在職人員及操作危險、有害、特殊等作業教育訓練,旨在健全工
  作者安全衛生知識,養成良好的安全衛生態度,培養安全衛生行為的過
  程,可應用於工作實際操作上,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
  健康。
  鑑於常態性對外招生之訓練單位,其辦訓品質攸關事業單位推動安全衛
  生管理水準甚鉅,為使訓練單位建立辦訓自主管理制度,提升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品質,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爰訂定「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期使訓練單位辦理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時,除符合訓練規則相關規定外,亦能依循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品質系統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Education
  Training Quality System(OSH/ETQS),以規劃(Plan)、執行(Do
  )、檢核(Check) 、行動(Act) 管理循環機制,透過發掘問題,檢
  討問題及持續改善,自我檢視辦訓流程及實施自主管理,持續精進並提
  升安全衛生教育辦訓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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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本指引旨在協助訓練單位建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以提升
  辦訓品質,維護勞工受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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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辦理訓練規則第 5  條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種類之教育訓練,且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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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主管理要項
  為提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及保障受訓學員權益,訓練單位應對教學
  、講師、教材、環境、設施、行政及資訊管理等自主管理要項,實施品
  質管理循環,茲將各管理要項之內容敘述如下:
4.1 教學
4.1.1 教學單元大綱:授課講師依課程名稱、教學目的、預期效益及訓練
      教材內容等,撰寫教學單元大綱,並依據教學單元大綱進行授課。
4.1.2 教學內容審查:辦理訓練教材及講師教學內容審查(例如聘任專家
      學者組成委員會等),包括教學單元大綱、授課投影片及補充教材
      等,並依相關建議進行修正。
4.1.3 張貼課程表內容:於開課前張貼公佈教育訓練課程表並發送給學員
      參存。
4.1.4 訓後成效追蹤及評估:依據受訓學員之上課比例、通過技術士技能
      檢定情形及滿意度調查結果等,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據以擬定教
      學成效提升計畫,以提供受訓學員就業諮詢及輔導等服務。
4.2 講師
4.2.1 講師資格審查及遴選機制:辦理講師資格審查及遴選作業(例如聘
      任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包括檢視應徵講師之專長、證照、教學
      及工作經驗、辦理講師遴選試教,及評量其教學內容正確性與表達
      完整性等。
4.2.2 合格講師資料庫:講師審查及遴選完畢後,將通過合格講師名單,
      依職類職級建立講師師資庫。開課時依講師評估標準,設定門檻分
      數,自合格講師資料庫中遴選授課講師。
4.2.3 講師專業發展及進修:協助講師取得安全衛生專業證照,例如職業
      安全(或衛生)管理師技術士證或工業安全(或工礦衛生)技師證
      照等,及鼓勵講師參與在職進修專業課程或從事研究著作、論文發
      表等。
4.2.4 講師培訓制度:透過內部訓練制度,協助內部人員(如員工、輔導
      員等)培訓為教育訓練專責講師,並納入合格講師資料庫。
4.2.5 講師延聘辦法:將受訓學員滿意度調查結果、講師教學內容、講師
      專業發展及進修情形等,建立一致性及可量化之評分標準,實施講
      師延聘或解聘作業。
4.3 教材
4.3.1 教材編製及審查:對欲編輯教材之訓練單位,應設置教材編輯及審
      查委員會,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編輯教材,並於完成審查後,報
      請本部備查。
4.3.2 教材評核、選用及採購:對欲採購教材之訓練單位,經評選程序後
      ,選用及採購經本部最新備查之訓練教材,並管理相關教材之使用
      情形。
4.3.3 應依最新勞動法令,提供訓練教材補充講義。
4.4 環境與設施
4.4.1 教學場地管理:教學場地符合建築主管機關核可教學使用之建築物
      用途、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備置教具
      設備、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等設施,提供教學專屬專用
      。
4.4.2 教學設施管理:教學環境保持環境採光通風良好、安靜、清潔及友
      善性,並有良好的空間規劃;確保教學設備、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
      個人防護於教學使用時性能良好,且定期檢測與維護,並紀錄其使
      用、保養及維修情形。
4.5 行政
4.5.1 組織運作
   (1)組織行政運作管理:根據規模和活動性質,訂定組織目標、任務
        及願景,並對人力資源、財務、組織發展、作業流程等有定性或
        定量標準方法,以健全訓練單位組織架構及運作。
   (2)訓練單位附設二家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應對各附設職業訓練機
        構有適當稽核程序。
4.5.2 班務作業
   (1)年度開班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年
        度開班計畫報請本部備查,並副知當地主管機關。
   (2)報班標準作業:將開班前之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教育訓練課程
        表、講師概況、學員名冊、專責輔導員名單等文件納入標準化作
        業文件,依規定期限報備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班務管理作業:為確保辦訓之招生、報班、開班、訓後發證等作
        業流程符合規定,應訂有專責輔導員之標準作業流程與異常通報
        及申訴程序,及因應改善處理等班務管理事項。
4.5.3 辦訓人力
   (1)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至少聘有一名專職且具職業安全
        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或相關技師資格者負責開班課程之規
        劃、執行與檢核。
   (2)指派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或
        相關工作 3  年以上之專責輔導員,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班務管理事項。
   (3)定期辦理輔導員之內部在職教育訓練講習。
4.6 資訊管理
4.6.1 文件檔案
   (1)文件紙本歸檔: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訓練教材、課程表、受
        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設置
        專用檔案櫃或檔案室,依年度、職類及期別分別歸檔,至少保存
        3 年。
   (2)文件保存、調閱及銷毀:為使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
        相關文件能準確、及時、安全的保存,應確實規範文件紀錄之審
        查檢討、管理、保存、銷毀等作業程序,並對新修法規產出之修
        正表單或新增文件等,即時公告更新使用,以維持文件之完整性
        和連續性,做為日後查考或作業流程改善依據。
4.6.2 檔案資訊化
   (1)有網站供學員瀏覽教育訓練相關資訊,並確保電腦設備及資訊系
        統完整,可隨時更新訊息及備份文件。
   (2)結訓資料上傳存檔標準作業:依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資訊網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3)建置文件管理資訊系統,並有效執行電子資料異地備份:透過電
        腦化同步處理課務、學員、講師等文件匯出匯入作業,可將開班
        、結訓各式文件檔案整合、管理、應用與保存,並齊一化文件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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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稽核與審查
5.1 稽核
 (1)建立內部稽核程序:由訓練單位內部最高負責人或指派單位主管主
      導,以定期審查、監督、及記錄等方式執行內部稽核,並將結果予
      以記錄,正式傳達給相關人員。
 (2)維持適當稽核程序:定期召開檢討改善會議,評估辦理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各要項程序是否符合訓練規則及本指引,提出建議改善措施
      ,並製作會議紀錄,有效管控各要項程序之完整性、正確性及文件
      一致性。
5.2 審查
 (1)建立外部審查程序:根據訓練單位之需求與條件,由訓練單位內部
      最高負責人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其作法包含
      訪視督導、監督巡查、考核或評比、召開檢討會或觀摩會等,以齊
      一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要項程序,予以全面性及整體性之管理
      。
 (2)維持適當審查程序:召開年度管理審查會議,檢視年度訓練發展計
      畫、年度開班計畫等執行之過程面及結果面,評估其完成度及適切
      性,進而提出管理檢討改善報告。
5.3 查核
 (1)訓練單位對本部執行評鑑結果所提之應改善及建議改善事項,應依
      期限改善,並檢討納入稽核管理程序。
 (2)訓練單位對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所要求之應改善事項,應依期限
      改善,並檢討納入稽核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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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善與回饋
6.1 預防與矯正措施
 (1)預防與矯正程序: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稽核、管理階層審查時所
      提出矯正預防通知,訓練單位於限期內提出矯正預防報告書,採取
      適當矯正措施防止再發生。後續依訓練單位規模或條件,將矯正預
      防報告書再評估,以持續監控且符合程序要求。
 (2)適當檢討改善程序:對於本部或當地主管機關評鑑或查核結果所提
      之應改善及建議改善事項,訓練單位於限期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或
      自我改善計畫書。
 (3)評估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教學、講師、教材、環境、設施、行
      政、資訊各要項過程中,發現程序可能不足或錯誤時,採取及時調
      整或預防控制措施,並回饋至各要項程序文件。
6.2 持續改善
    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不斷地檢視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教學、
    講師、教材、環境、設施、行政、資訊各要項,建立系統性自主管理
    報告書及進行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