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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企業推行職場之安全衛生,以樹立學
    習典範,提升整體職業安全衛生水準,減少職業災害,保障職場安全
    與健康,並鼓勵企業及個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措施,特訂定本要
    點。
2
二、凡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或具有卓越貢獻之
    個人,得頒發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以下稱本獎)。
3
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本部應組成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
    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會之任務、組織、評審及作業程序,另定之。
4
四、本獎分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及勞動健
    康特別獎,每年合計以十二名為原則;個人奉獻獎,每年以一名為原
    則。
    前項特別獎項,本部得參酌國內職場安全衛生推動情形增訂之。
5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對職業
    安全衛生有顯著貢獻之個人,得經推薦參選本獎。
6
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評審會提出。
7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本部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證書及獎座,並製作表揚典禮紀錄光碟片。
(二)編印獲獎單位得獎專刊。
(三)刊登職業安全衛生實績於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
      災害費率。
8
八、獲頒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或勞動健康特別獎之企業,自其獲
    獎之次年起三年內,除專案檢查或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
    舉、媒體報導而進行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得以監督及指導之方式代
    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前項企業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金、罰鍰或停工處分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即停止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之代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