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勞工加保及 退保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用本局 e 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於確認勞工預定到職、入會、 到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日後,得於上述期日起前十日內線上 預辦加保或退保。
三、投保單位上傳預辦加保或退保資料後,應至本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 確認是否上傳成功;遇系統故障、維護或網際網路連線中斷,致無法 順利上傳資料之情形,得於系統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服務後,再重行 傳送。
四、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勞工實際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 、退會、結(退)訓日(下稱應為通知之當日)一致者,視同投保單 位依勞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列表通知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或停止,自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起算。
五、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應為通知之當日不一致者,應依勞 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於應為通知之當日列表通知本局,或 於應為通知之當日以前,線上更正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應為通知之 當日晚於原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者,應於原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 線上更正。 勞工並未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應於原預 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線上刪除原預辦之加保或退保資料。
六、投保單位未依前點規定列表通知本局,或線上更正(刪除)原預辦之 加保或退保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到、離職證明等相關 佐證資料送本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