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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勞工加保及
    退保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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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本局 e  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於確認勞工預定到職、入會、
    到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日後,得於上述期日起前十日內線上
    預辦加保或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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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單位上傳預辦加保或退保資料後,應至本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
    確認是否上傳成功;遇系統故障、維護或網際網路連線中斷,致無法
    順利上傳資料之情形,得於系統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服務後,再重行
    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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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勞工實際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
    、退會、結(退)訓日(下稱應為通知之當日)一致者,視同投保單
    位依勞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列表通知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或停止,自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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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應為通知之當日不一致者,應依勞
    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於應為通知之當日列表通知本局,或
    於應為通知之當日以前,線上更正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應為通知之
    當日晚於原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者,應於原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
    線上更正。
    勞工並未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應於原預
    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線上刪除原預辦之加保或退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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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單位未依前點規定列表通知本局,或線上更正(刪除)原預辦之
    加保或退保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到、離職證明等相關
    佐證資料送本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