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公布本法第六條所定調查及研究之結果。
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效。
本法第九條所定職場指引手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就業趨勢。 二、就業、轉業準備及職場適應相關資訊。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措施。 五、其他有助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資訊。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國際交流,為主管機關與其他國家之政府或民間組織合 作辦理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觀摩考察、經驗交流或研討活動等事 項。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職務再設計,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 以提升其工作效能與穩定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 境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 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 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其內 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轄區產業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二、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需求。 三、加強就業媒合之策略及作法。 四、預期成效。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人力運用指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特性。 二、職場管理及溝通。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各項獎助雇主僱用措施。 五、績優企業案例。 六、其他有助於提高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之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第 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 務機關(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 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