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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關懷協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
    診斷罹患職業性間皮細胞瘤死亡勞工之遺屬,辦理慰問金發放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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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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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
(一)慰問金之受理申請、審查、核發等事項。
(二)慰問金之經費預算調控。
(三)慰問金之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及建置。
(四)慰問金相關統計及分析。
(五)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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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從事石綿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性
    間皮細胞瘤,並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施
    行前五年內因該職業病死亡,且未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勞工保險條例
    所定失能或死亡給付者,其遺屬得向勞保局申請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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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慰問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慰問金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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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慰問金之發放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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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屬申請慰問金,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慰問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職業病診斷書。
(五)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六)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除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
    離島地區就醫者,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出具外,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
(一)災保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條件之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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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慰問金之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六月二
    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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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符合本要點所定申請條件而溢領或誤領慰問金者,其溢領或誤領之
    慰問金,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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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保局辦理慰問金之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依災保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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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災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
      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