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縣 地震災情,穩定就業市場,減緩雇主經濟負擔,以降低勞工面臨就業 不穩定及失業之風險,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四 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險 費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 (一)本補貼之宣導、審查、辦理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二)本補貼之經費預算執行及核銷等事項。 (三)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補貼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公告花蓮 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 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一)農、林、漁、牧業。 (二)住宿及餐飲業。 (三)支援服務業。 (四)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五)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六)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 製品製造業。 前項補貼對象,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 及行業別為準。
五、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份至八 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
六、前二點所定補貼對象之行業範圍及保險費補貼月份,本部得視花蓮縣 轄區內民營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另行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補貼月 份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 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份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 知事宜。 投保單位因申請變更登記地及行業別,自投保單位申請變更之當月起 補貼其應負擔之保險費。 勞保局因受理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或被保險人異動,致未及於當月份辦 理第一項所定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者,勞保局應於次月份保險費一 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繳款單通知投保單位。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就業保險年度應 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