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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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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之溢領催繳
    及帳務註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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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溢領,指本局依規定自農民退休儲金專戶扣還而未能全部
    扣還,或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有不具請領資格而領取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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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於本局核定函送達後十五日內返還,未於期
    限內繳還,經本局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還者,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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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領金額應一次繳還,但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還者,得於本局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前,以書面釋明理由請求分期攤繳,攤繳期數最多以四
    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
    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分期方式如下:
(一)應繳還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二)應繳還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五期為限。
(三)應繳還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四)應繳還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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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辦理分期攤繳者,應填具分期攤繳申請書,並即以現金繳納第
    一期款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餘
    款,違反者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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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溢領農民退休儲金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應繕製溢領款項註銷彙總表,經本局稽核單位查核後,於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列表,提請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將科目沖轉註銷:
(一)請領人死亡且未遺有財產。
(二)溢領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依第三點規定催繳後未獲繳納,
      移送行政執行不敷成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之溢領款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無執行實益,已取得執行憑證。
(六)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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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規定辦理註銷之農民退休儲金,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載並註明
    追償情形,報准註銷之件數及金額,並於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
    。
    已辦理註銷之農民退休儲金取得之執行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
    意債務人動向,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