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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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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勞工長期暴露在高噪音工作環境下,可能會引發職業性聽力損失,常
    見的職業病通報以噪音引起之聽力損失為主,根據勞動部職業災害保
    險近三年(112 年至 114  年)職業病失能給付統計,約佔全體失能
    給付之 4~8% 。由於噪音暴露導致的聽力損失為漸進、無感的,初
    期自高頻區段開始,隨著接受聲音劑量的增加和時間的延長,聽力損
    害由高頻逐漸向低頻擴展,而影響語言聽力,故勞工在早期不易注意
    到,直至察覺時,聽力可能已受損嚴重。因此,為協助雇主依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規定,強化從事噪音作業勞工之聽
    力保護措施,訂定本辦理原則為行政指導,協助雇主將勞工聽力保護
    措施之重點執行事項,納入訂定聽力保護計畫之參考,並可提供中小
    事業單位運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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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理原則適用於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
    過 85 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 50% 之作業(以下簡稱噪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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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噪音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
    之 1  規定,採取聽力保護措施。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
    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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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之聽力保護計畫應有實施目的、對象與下列各項聽力保護措施之
    執行規劃(含量化目標、執行流程及相關部門與人員權責等)及期程
    :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噪音危害控制。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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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所定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為雇主辨識噪音作業場所,並
    對勞工從事之噪音作業,依下列事項進行監測及評估:
(一)運用噪音量測儀器或工具(圖 1、2 ),瞭解噪音特性與勞工作業
      型態及內容,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據以實施監測
      及評估,可參考附件一之流程辦理。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85 分貝以上之作
      業場所,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規定,每 6  個月監測
      噪音 1  次以上;當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
      雇主應評估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噪
      音監測及評估。
(三)應建立不定期噪音監測及評估機制(如遇勞工抱怨、工程改善後等
      ),以即時掌握勞工噪音暴露現況,並提供聽力保護措施。
(四)實施評估時可建立噪音時量變化圖譜(圖 3),確認噪音峰值及特
      性,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實態,作為推動聽力保護措施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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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依前點規定評估之噪音作業特性,採取下列危害預防及管理措
    施:
(一)噪音危害控制。
(二)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三)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四)健康檢查及管理。
(五)成效評估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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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顯示,耳毒性物質是造成職業性聽力損失危害因子之一,同時暴
    露於噪音及耳毒性物質之作業環境下,造成聽力損失之嚴重性比單獨
    暴露於耳毒性物質來得高,兩者會引發協同或加成效應,應一併注意
    勞工之暴露管理。常見耳毒性物質請參閱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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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為執行本辦理原則之聽力保護措施,得視實際需要,參考勞動部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發布「勞工聽力保護計畫參考指引」之最
    新版本所提供技術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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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對於所採取之各項聽力保護措施,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