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7 01406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9014044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0014035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2 01403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自一 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4014049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1、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9014047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17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