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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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為督促從事跨國
    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稱仲介機構)注重經營管理
    及提昇服務品質,以維護入國工作之外國人力仲介市場秩序,並做為
    獎優汰劣及雇主或求職人選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參據,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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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以下
    稱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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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
    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為基準,依據評鑑指標及其操
    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之仲介機構服
    務品質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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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為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
    之仲介機構(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評鑑範圍為當年度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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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籌組成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
    組),置委員九人,協助本要點之執行,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委員互
    選之。
    前項諮詢小組任務為提供下列各款評鑑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查:
(一)評鑑工作執行及檢討。
(二)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之擬定或修正。
(三)評鑑成績審查。
(四)評鑑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
(五)其他與評鑑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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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 A、B、C  三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 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者。
(二)B 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C 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la.gov.tw)及本會職業訓練局
    網站(www.evta.gov.tw) 提供雇主參考,並做為加強仲介機構管理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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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獎勵仲介機構,經評鑑成績符合下列條件者,予以公開表揚:
(一)評鑑成績為 A  級者。
(二)自評鑑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公開表揚日止之期間,未曾受任何違
      規處分。
(三)全國所有仲介機構評鑑成績前五名或各區域評鑑成績第一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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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仲介機構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許可證效期屆滿日前最近二年評鑑成
    績均為 C  級者,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