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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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
    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為基準,依據評鑑
    指標及其操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之
    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前項附表一係評鑑當年度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八款
    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
    請案之仲介機構。附表二係評鑑當年度未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
    遞補、承接)申請案之仲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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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評鑑範圍及評鑑期間如下:
(一)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
      (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但仲介機構曾有拒絕評鑑者,當年
      度不納入評鑑對象。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
      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仲介機構
      因故不能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通知書送
      達後三日內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
      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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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會通知限期接受評鑑,仍未能於評鑑
    期間接受評鑑者,其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許可:
(一)切結不接受評鑑。
(二)經執行單位通知評鑑日期,仲介機構未申請更改評鑑日期,於評鑑
      當日拒絕接受評鑑。
(三)仲介機構申請更改評鑑日期,經執行單位同意,於評鑑當日拒絕接
      受評鑑。
(四)評鑑過程中對評鑑委員或工作人員有恫嚇、謾罵、威脅、嘲弄、錄
      音或錄影等情事,經制止而不停止。
(五)評鑑過程中未提供適當之評鑑環境,經要求改善而拒絕改善。
(六)其他經提報諮詢小組討論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評鑑之情事,經
      主管機關認定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