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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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
    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為基準,
    依據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
    人委任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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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評鑑範圍、評鑑期間及評鑑成績公告日期如
    下:
(一)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
      (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設有分支機構者,並就當年度辦
      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分支機構
      ,擇一為評鑑對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年度不納入評鑑對象:
      1.經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
        品質優良選拔表揚計畫得獎之仲介機構,並於得獎之次年二月底
        前向本部提出申請者。
      2.仲介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曾有拒絕評鑑或最近二次公告之評鑑成績
        為 C  級者。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
      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仲介機構
      因故不能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通知書送
      達後三日內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
      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四)評鑑成績公告日期:當年度之次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該日為星期
      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成績公告日;該日
      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成績公告日;該日如遇天災或其他不
      可抗力情事則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