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畢,
並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
助費用,最遲不得逾十一月二十日。未依規定期間檢具相關文件
,且未敘明理由變更計畫期程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補
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1.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4.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支用單據應檢附正本,並
黏貼於支用單據用紙;若同一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並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未依規定妥
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
該受補助雇主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課程時數及參訓人數未
達規定者,應敘明理由,本部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部分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