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一)依法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
,且其記載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三)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
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四)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機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
(五)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六)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七)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八)性能說明書。
(九)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十)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
全性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
(十一)製程說明文件。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
件或物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
資料之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