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
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以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僱業務督導員具理工碩士學位以上者計算每月薪資,並含年終獎金
、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購買或租賃
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