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
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
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僱業務督導員具理工學士學位以上者計算每
月薪資,並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
購買或租賃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