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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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
    作環境輔導改善,確保安全健康勞動力,以促進就業,提升國家競爭力,爰依就
    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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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稱受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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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稱本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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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
      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
      ,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合款: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
      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補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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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
    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
      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僱業務督導員具理工學士學位以上者計算每
      月薪資,並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
        購買或租賃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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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項目:
(一)轄內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相關活動事項:
      1.推動及籌組安衛家族:受補助單位之專責人員,應輔導申請當年度已成立運
        作之安衛家族;亦應輔導籌組新成立之安衛家族(每個家族應達二十家以上
        事業單位)。
      2.安全衛生輔導及諮詢事項:每位專責人員至少輔導一百家事業單位(每家二
        次),但籌組新成立之安衛家族,每一家族得減少輔導四十家事業單位。
      3.每位專責人員應籌組輔導團,並協助輔導員辦理轄區內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
        輔導工作,每位專責人員需協助推動輔導團第一次輔導二百廠次,第二次輔
        導九十廠次。
      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含預防長工時引發過勞之勞動條件事項)
      5.召開輔導團運作及工作進度檢討會議。
      6.協助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職場安全健康週系列活動。
      7.轉介受輔導事業單位至本部職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進行工程/設施改善
        技術輔導。
      8.轉介受輔導事業單位至本部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健康服務中心進行後續勞
        工健康服務。
      9.協助事業單位申請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等補助。
(二)其他事項:
      1.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報告,並將資料上傳至本部職安署指定網站及確實回
        報執行進度。
      2.建立與本部職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業務聯繫管道,並配合推動本計畫相
        關執行事項。
      3.接受本部職安署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督導,並配合相關業務聯繫事項。
      4.其他涉及安全衛生之本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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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員資格條件:
(一)專責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或一
        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2.理工相關科系學士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二年
        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二)輔導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並具三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
      2.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及二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3.具一年以上勞動檢查員經歷。
      4.任教於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並具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三)受補助單位無法招僱前二款人員者,應敘明理由函送本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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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
(一)封面及申請表(如附件二、三)。
(二)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法、計畫期
      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進度表)、業務分工、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經
      費明細)、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與質化指標)(如附件四)
      。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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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除一百零五年度由本部另行通知申請期間外,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
      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期間,提送次一年度實施計畫。但有必要時,本部
      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二)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以公文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文
      件有欠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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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作業:
(一)各受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審查原則及
      相關規範審查後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本部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送達一個月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以備查核,並將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如附件五)函報
      本部。
(四)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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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進
        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經費請撥表(如附件六)及第一期款收據等
          ,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七)、執行經費明細表
          (如附件八,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
          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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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九
        )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
        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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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執行成果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
        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訪視發現未
          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
          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工作進度回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之統籌支援
          單位,並指定專人審核上傳至指定網站之各項工作執行成果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
          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三)考核評鑑:
        1.本部得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定考核評鑑計畫,對各受補助單位
          進行考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大面向,其
          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十五、業務面向百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
          向百分之十五(詳如附件十一)。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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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業務,未來如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
        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各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
        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應督導專責人員及輔導員遵守公務人員相關廉政倫理規範。
  (三)專責人員應以辦理本計畫工作項目並協助受補助單位推動安全衛生工作為限
        。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所僱用之專責人員基
        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
        及保護措施。
  (五)本計畫將委託統籌支援單位辦理專責人員及輔導員之職前訓練,該等人員應
        一律參加。
  (六)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業務研習會,以增進專責人員及輔導員專業知能,並溝
        通業務執行經驗。
  (七)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單位之法令
        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八)本部交辦、平時督導需要案件,本部得派員會同實施。
  (九)本部指定專人負責推動業務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單位聯繫及
        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位應填報「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業務
        聯絡人員名單」(附件十二),填列負責督導本案執行之業務承辦人員,有
        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及將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承辦人。
  (十)各受補助單位專責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函送本署
        備查,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部承辦人及委託本部職安署之統籌支援單位
        承辦人。
  (十一)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
          各受補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