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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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推動
    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確保安全健康勞動力,以促進就業,提
    升國家競爭力,爰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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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稱受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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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稱本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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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補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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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
    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
      並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
        購買或租賃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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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項目:
(一)轄內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相關活動事項:
      1.推動及籌組安衛家族:每位專責人員每三年應籌組成立一個安衛
        家族,並輔導已成立運作之安衛家族(每個家族應達二十家以上
        事業單位)。
      2.安全衛生輔導及諮詢事項:每位專責人員至少輔導一百家事業單
        位(每家二次),但籌組新成立之安衛家族,每一家族得減少輔
        導四十家事業單位。
      3.每位專責人員應籌組輔導團,並協助輔導員辦理轄區內事業單位
        之安全衛生輔導工作,每位專責人員需協助推動輔導團第一次輔
        導二百廠次,第二次輔導九十廠次。
      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含預防長工時引發過勞之勞動條
        件事項)
      5.召開輔導團運作及工作進度檢討會議。
      6.協助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職場安全健康週系列活動。
      7.轉介受輔導事業單位至本部職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進行工程
        /設施改善技術輔導。
      8.轉介受輔導事業單位至本部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進行後續勞工健康服務。
      9.協助事業單位申請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等補助。
(二)其他事項:
      1.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報告,並將資料上傳至本部職安署指定網
        站及確實回報執行進度。
      2.建立與本部職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業務聯繫管道,並配合推
        動本計畫相關執行事項。
      3.接受本部職安署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督導,並配合相關業務聯
        繫事項。
      4.其他涉及安全衛生之本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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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員資格條件:
(一)專責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或一
        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2.理工相關科系學士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二年
        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二)輔導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並具三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
      2.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及二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3.具一年以上勞動檢查員經歷。
      4.任教於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並具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三)受補助單位無法招僱前二款人員者,應敘明理由函送本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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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
(一)封面及申請表(如附件二、三)。
(二)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
      法、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進度表)、業務分工、經
      費預算(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
      化指標與質化指標)(如附件四)。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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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除一百零五年度由本部另行通知申請期間外,受補助單
      位應於每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期間,提送次一年度實施計
      畫。但有必要時,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二)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以公文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請文件有欠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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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作業:
(一)各受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審查原則及
      相關規範審查後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本部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送達一個月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以備查核,並將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如附件五)函報
      本部。
(四)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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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經費請撥表(如附件六)及第一
          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七)、執行
          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八,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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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九
        )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
        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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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執行成果績效不良、未依核
        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求受補助
          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工作進度回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
          之統籌支援單位,並指定專人審核上傳至指定網站之各項工作
          執行成果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三)考核評鑑:
        1.本部得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定考核評鑑計畫,對各
          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
          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
          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十五、業務面向百
          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十五(詳如附件十一)。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建議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
            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
            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
            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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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業務,未來如因經費縮
        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各受補
        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應督導專責人員及輔導員遵守公務人員相關廉政倫理
        規範。
  (三)專責人員應以辦理本計畫工作項目並協助受補助單位推動安全衛
        生工作為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所僱用之
        專責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
        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五)本計畫將委託統籌支援單位辦理專責人員及輔導員之職前訓練,
        該等人員應一律參加。
  (六)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業務研習會,以增進專責人員及輔導員專業
        知能,並溝通業務執行經驗。
  (七)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
        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八)本部交辦、平時督導需要案件,本部得派員會同實施。
  (九)本部指定專人負責推動業務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
        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位應填報「推動中小企業工作
        環境輔導改善計畫業務聯絡人員名單」(附件十二),填列負責
        督導本案執行之業務承辦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及將
        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承辦人。
  (十)各受補助單位專責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僱用專責人員名
        冊函送本署備查,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部承辦人及委託本部
        職安署之統籌支援單位承辦人。
  (十一)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