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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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
    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為基準,
    依據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
    人委任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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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評鑑範圍、評鑑期間、補評程序及評鑑成績
    公告日期如下:
(一)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
      (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設有分支機構者,並就當年度辦
      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及第十一款規定中
      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案之分支機構,
      擇一為評鑑對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年度不納入評鑑對象:
      1.經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
        品質優良選拔表揚計畫得獎之仲介機構,並於得獎之次年二月底
        前向本部提出申請者。
      2.仲介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曾有拒絕評鑑或最近二次公告之評鑑成績
        為 C  級者。
      3.仲介機構當年度之前二年度評鑑成績均為 A  級,且當年度及次
        一年度未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4.符合前目規定不納入評鑑之仲介機構,於最近一次不納入評鑑之
        次年度評鑑成績為 A  級,且當年度及次一年度未因違反就業服
        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
      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
(四)補評程序:評鑑成績符合第一款第三目或第四目之仲介機構,於評
      鑑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
      者,應自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評鑑。
(五)評鑑成績公告日期:
      1.評鑑成績公告日為當年度之次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但依前款規
        定辦理補評程序之仲介機構,為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次日起第七
        十五日為成績公告日。
      2.前目成績公告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成績公告日;該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成績公告
        日;該日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順延之。
    仲介機構應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指定評鑑日期接受評鑑。仲介機構
    因故不能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通知書送達
    後三日內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
    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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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 A、B、C  三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 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者。
(二)B 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七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C 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七十分者。
    仲介機構設有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當年度為受評鑑對象者,以仲介機
    構及其分支機構評鑑成績之平均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成績。
    仲介機構除從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業務外,另有辦理於中華
    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事項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境外僱
    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鑑該仲介機構當年
    度之評鑑分數,及本部之評鑑分數計算平均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鑑
    成績。
    仲介機構僅辦理中華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事項者,以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評鑑該仲介機構當年度之評鑑分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鑑成績。
    第一項評鑑結果依適用附表一評鑑之仲介機構、附表二評鑑之仲介機
    構及附表三評鑑之仲介機構分別公告於本部網站(www.mol.gov.tw)
    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提供雇主參考,並做為
    加強仲介機構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