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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配合本法修正授權訂定本標準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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