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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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