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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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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依仲介機構所在地劃分區域
    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為基準,
    依據評鑑指標及其操作手冊至仲介機構實地就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
    人委任之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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