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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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修正說明:
失能種類 1. 精神
未修正
失能種類 2. 神經
未修正
失能種類 3. 眼\眼球視力失能\視力失能
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正。
失能種類 4. 耳\內耳及中耳\聽覺失能
一、鑑於內耳損傷引起之平衡機能失能,須考量神經失能之合理治療期
及須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失能診斷書等
,爰失能審核三酌作文字修正,以茲明確。
二、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
正。
失能種類 5. 鼻
未修正
失能種類 6. 口\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失能 6-1~6-9
一、被保險人之言語機能失能若係因中樞神經損傷所致者,與構音、發
聲等機能失能不同,爰失能審核四酌作文字修正,以茲明確。
二、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
正。
失能種類 7. 胸腹部臟器\7-1~7-5
一、器官移植係切除原有器官時接受移植,受移植之器官已不能恢復原
有功能,應以器質性失能審核認定,爰失能審核一酌作文字修正,
以茲明確。
二、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
正。
失能種類 8. 軀幹\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8-1~8-3
一、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
正。
二、配合法規用語。失能審核二酌作文字修正。
失能種類 9. 頭、臉、頸
未修正
失能種類 10.皮膚
一、查現行「皮膚」失能請領規定需因「外傷或燒燙傷或化學灼傷」所
致,惟考量被保險人亦可能因所患傷病嚴重至經「手術」治療後仍
遺存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爰失能審核二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
正。
失能種類 11.上肢\上肢機能失能 11-23~11-42
一、肢體遺存機能性失能,亦有同時併存器質性失能之可能,參照胸腹
部臟器失能審核一有關器質性 失能審定規定,爰失能審核五酌作文
字修正。
二、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
正。
失能種類 12.下肢\下肢機能失能 12-18~12-37
配合本標準第八條修正,爰有關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之文字併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