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 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 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評估方法 、工具、計算方式,評估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 前項受委託醫院指派之醫師,必須為已參加保險人自行辦理或委託相關醫 學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課程完成訓練者。
一、本條新增。 二、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涉及醫學、復健等評估知能與專業協助,爰明定 保險人得委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且需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 三、明定醫院受託辦理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應指派專業人員進行評估。 四、明定受委託醫院指派醫師之資格。
為加強個別化專業評估流程之嚴謹性,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權益,爰修正 第二項文字,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