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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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
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與施行日期,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配合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之修正,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以資明確。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一、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修正之規定值,考量事業單位改善結晶型游離二氧
    化矽所需工程控制及製程等之緩衝期,且依據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二所定容許濃度值進行調整,該表之施行日
    期為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爰配合該附表明定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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