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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與施行日期,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配合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之修正,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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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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