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 A、B、C 三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 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九十分以上者。
(二)B 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七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C 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七十分者。
仲介機構設有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當年度為受評鑑對象者,以仲介機
構及其分支機構評鑑成績之平均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成績。
仲介機構除從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業務外,另有辦理於中華
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事項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境外僱
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鑑該仲介機構當年
度之評鑑分數,及本部之評鑑分數計算平均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鑑
成績。
仲介機構僅辦理中華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事項者,以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評鑑該仲介機構當年度之評鑑分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鑑成績。
第一項評鑑結果依適用附表一評鑑之仲介機構、附表二評鑑之仲介機
構及附表三評鑑之仲介機構分別公告於本部網站(www.mol.gov.tw)
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提供雇主參考,並做為
加強仲介機構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