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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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