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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失能評估機制之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