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失能評估機制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