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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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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於前點第一項各款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附表一)及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出席國際會議者應附
      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與其重要性說明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有發表論文者,另應檢附擬發表之論文資料。
(二)立案證明等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內確
    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