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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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資一字第 1661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15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職業工會可否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有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
務,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乙案
全文內容:有關職業工會可否於章程中訂定「會員有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
          務,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乙案:
          一  依工會法第十條之規定,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為工會章程應載明事
              項,工會章程係規範工會組織與活動之基礎,得本工會自主原則於章
              程中訂定規範會員之除名,惟章程之修改,應經會員 (代表) 大會會
              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  本案建請將章程條文修正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參
              加者,應取消其會員資格。」以維會員有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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