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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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62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4 年第 1 期 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若受僱者配偶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
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103  年 12 月 13  日後,
受僱者得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主    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
          請  查照。
說    明:一、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如附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二、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
              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
              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三、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
              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
              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
              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
              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四、為使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積極
              宣導,俾利政策落實。
正    本: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部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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