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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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2000132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2 期 5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平均工資時不
列入計算
全文內容: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
          月流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項規
          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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