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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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福一字第 1001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126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12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建教生可否扣繳職工福利金,加入職工福利利員會,享受各項福利措施疑
義
全文內容: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月每位職員
          、工人薪津內扣收百分之○.五為職工福利金。事業單位之建教合作生,
          如係屬僱用並投保勞工保險及給付薪津者,則應依前述規定扣提職工福利
          金,加入職工福利委員會。至其福利之享受,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訂定公
          平、合理之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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