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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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8008361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
給付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列情形,致勞工遲到或未出勤者,雇主如據以扣
發勞工全勤獎金、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
規定
主    旨:有關「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9  月 1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727899 號函。
          二、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以下稱本要
              點)第 6  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之
              一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
              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
              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要點第 9  點規定:「事業單
              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
              之法令予以處罰。」
          三、基上,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本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如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
              勞工以事假處理,並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可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勞工未能出勤時,雇主如
              以事假處理,即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認違反該法第 43 條規定
              ;雇主如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可認違反該法第 38 條規定。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
          省連江縣政府、福建省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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