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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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33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3 卷 11-5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324-4 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5  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規定參照,
如大氣環境霾害嚴重,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又停課但未停班,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或事假或特別休假,以照顧家中學
童;另作業類型致加重霾害對人體健康影響者,應有降低影響之配套措施
主    旨:有關因大氣環境霾害嚴重,勞工之出勤管理事宜乙案,請查照並轉知轄內
          事業單位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據 103  年 10 月 2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
              生環境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蔡委員○○口頭質詢辦理。
          二、大氣環境霾害嚴重時,如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本部前
              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
              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可不出勤。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
              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
              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如僅停課但未停班,為照顧家中學童,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
              定,請家庭照顧假,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四、另勞工從事戶外作業,若大氣環境霾害嚴重,有因作業類型致加重霾
              害對人體健康影響者,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  條、
              324 條之 4  或粉塵危害標準第 4、5 條規定,減少特殊作業所致粉
              塵等相關污染物之逸散、配戴適當之防護具、或適當降低戶外作業時
              間,以降低霾害對身體健康之影響。
          五、有關因大氣環境霾害嚴重,勞工出勤應如何處理等情,請加強宣導轄
              內事業單位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
副    本:立法院蔡○○委員國會辦公室、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國會聯絡室、勞動
          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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