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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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01197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8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外籍勞工簽署服務委託契約,且有提供服務之
事實,始得收取費用
全文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就業服務業
          務得收取費用,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規
          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另查雇
          主採直接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如外籍勞工有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後
          續服務之需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外籍勞工簽署「服務委託契約」。
          綜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外籍勞工簽署「服務委託契約」,且有提供
          服務之事實,始得收取費用,為相關契約之簽署,須依自由意志合意為之
          ,不得有脅迫情事,收費標準亦應依本會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
          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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