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
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通報期限: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請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
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 30 日內
完成通報。
二、通報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
格式填報通報資料,並以函文載明通報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報本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3 月 3 日勞安 3 字第 10001
4517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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