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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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資二字第 01349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97-19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7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季節性勞動契約之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
          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
          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查蕃茄之生產有其季節性,
          如貴公司確於每年之十二月至三月間收購蕃茄並需立即加工處理。該等因
          應此類工作所僱用之勞工得依上揭規定,簽訂季節性定期契約。另因應市
          場需要,從事調理食品及其他果汁之生產而召募之勞工,按果汁尚非屬不
          得儲存之產品,雇主得視淡旺季情形調配適當人力,且調理與生產亦為事
          業單位內經常性工作,尚不得依前揭條文規定,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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