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
該法:
一 不適用之各業:
(一) 藝文業。
(二) 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 人民團體。
(四)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
練事業等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
、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
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
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
作者。
(六) 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
(七)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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