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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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09-11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女性
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
齡之限制
主    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四七四一七號函
              。
          二、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
              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惟受僱者
              提出申請時,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
              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
              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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