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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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福 3字第 103013664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主    旨: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疑義
說    明:一、有關雇主強制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勞工退休疑義,勞工因執行職務致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
              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得逕依勞
              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二、基上,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6  月 12 日台 80 勞動 3  字第
              14427 號函暨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 3  字第 0015888  號
              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6  月 12 日台 80 勞動
  3 字第 14427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
  3 字第 001588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
  意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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