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疑義
說 明:一、有關雇主強制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勞工退休疑義,勞工因執行職務致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
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得逕依勞
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二、基上,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6 月 12 日台 80 勞動 3 字第
14427 號函暨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 3 字第 0015888 號
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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