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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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特別休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
準仍不得低於相關規定,至預先給予特休,於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
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如有爭議時,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主    旨:所詢特別休假以年度計算並預先給假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6  月 13 日南環字第 1050014681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4 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
              工於工作滿 1  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勞
              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
              得低於前開規定。案內事業單位於各該年度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
              是否適法,仍請先行釐清。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
              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
              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
              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
              ,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
              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所詢事業單位是否得直接由
              勞工工資扣除應返還之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乙節,仍應視其是
              否確經勞工同意且對於約定內容及金額均無爭議等情,釐清以判。
正    本: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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