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3 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之行為(如附表)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本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
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
人從事工作。」;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
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
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
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
、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又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
法規鬆綁推動措施」,促進外國人來臺從事多元交流,本部業已辦理
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議,經彙整各式態樣及收集相關函釋,並參考
上開研究案之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代表
之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
為,尚非屬本法第 43 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旨揭附表係列
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
內,仍應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外
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北市
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
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金門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連江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含附件)、勞動部秘書處電話服務中心(含附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會聯絡室
(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含附件)、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第 1 科(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第 2 科(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
動力管理組第 3 科(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第 4 科(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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