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
從事藝術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9 日生效。
依 據:一、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
稱本標準)第 10 條。
二、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基於線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及本部申審流程效率化之目的,自
111 年 10 月 29 日本標準及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本部「外國專業
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網址:https://ezwp.wda.gov.tw) 提供下
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文件書面原本
,應自行保存至少 5 年:
(一)工作類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4 款第 3 目
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工作。
(二)案件類別:聘僱(工作)許可、展延聘僱(工作)許可、提前解聘
、聘僱(工作)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二、本部 107 年 10 月 8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70515068 號公告,自
111 年 10 月 29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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