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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動二字第 302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7-31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8-34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0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勞工請假規則 第 10 條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版)
要 旨:
勞工請病假時未檢附醫療證明,事後雇主得否改以其他假處理
全文內容: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 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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