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
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
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
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
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
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二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
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
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