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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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6)台勞動字第 393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6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11-21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15-21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37-23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
              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
              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
              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
              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
              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二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
              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
              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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