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並自即
日生效。
依 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及法令規範尚未完備,人力仲
介業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
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授權,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
傳輸至大陸地區。
二、所稱人力仲介業,指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
法第二條所定,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許可
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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