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時縮短後,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 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主 旨:法定工時縮短後,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請查照轉知。 說 明: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 130894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