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所規定之例假、休假、特別
休假,旨在維護勞工身心健康,調劑其生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另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之各種假期如婚、喪、事、病……假等,亦在保障
勞工因故請假之權益,由雇主依實核定給假。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
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所違背,惟勞工於上開
假期內,雇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
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
二 本案中○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將「勞工於各種假期
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列為解僱要件之一,限制範圍過大,
且勞工於假期內兼差是否影響原勞動契約之履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如該公司確有訂定必要,亦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後,具體明訂於
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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